旅游松花江?松花江上的游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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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旅游松花江?松花江上的游玩项目?有没有人知道,网友解答“旅游松花江”的简介如下:

一家人去哈尔滨旅游。必去的五大景点有哪些呢?

     如果你们一家人有要去哈尔滨旅游的打算,那么五大必去的景点分别是中央大街、圣·索菲亚教堂、松花江、冰雪大世界和东北虎林园,这五个景点是到哈尔滨旅游时必须要去的,这些地方不止是当地人最喜欢去游玩的地方,也是去哈尔滨旅游的外地人必须要去的景点。接下来我将要简单介绍一下中央大街、圣·索菲亚教堂、松花江三个景点,虽然可能我的介绍不够详细,但是应该也能够帮助到你:

中央大街景点介绍

     中央大街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繁盛的一条商业步行街,位于哈尔滨道里区,北起江畔的防洪纪念塔广场,南接新阳广场,全长为1400米。中央大街始建于1900年,整个街道建筑主要以罗马风格、巴洛克风格等多种西式风格的建筑组成,这里的建筑风格更加偏向于俄罗斯风格,这里不仅拥有众多华丽、精美的西式建筑,更是拥有各种极具地区特色的商品和食物,还有这里如今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算是哈尔滨标志性建筑。

圣·索菲亚教堂景点介绍 

     圣·索菲亚教堂坐落于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索菲亚广场,它始建于1907年,整座教堂的建筑风格是拜占庭风格,如今它也是为哈尔滨的标志性建筑。在1986年,这里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将其列为一类保护建筑,在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这里被列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今这里是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博物馆,也是游客们到哈尔滨必须要去游览的景点。

松花江景点介绍 

     松花江是黑龙江在中国境内的最大支流,这里是中国七大河之一,只要从中央大街走到头,就可以看到了,松花江是冬季必须要去的最佳游览点,这里到了冬天就会结冰,而松花江的冰上活动才是最热门、好玩的项目,在这里可以玩雪地摩托、狗拉雪橇、雪地自行车等等冰上娱乐项目,是最受游客喜欢的旅游景点之一。

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培育松花江湿地旅游品牌,规范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发展松花江湿地旅游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管理松花江湿地旅游工作。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湿地旅游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编制本区域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开发过程中的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湿地旅游景区(点)的湿地保护措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和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和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点)规划进行建设,不得超过湿地的环境容量。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景观、游览和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造型、色调、高度等,应当与湿地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湿地周边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第十二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从事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不得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欺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旅游者消费。第十六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第十七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设置停车场、旅游咨询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限标牌、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培育松花江湿地旅游品牌,规范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发展松花江湿地旅游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管理松花江湿地旅游工作。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湿地旅游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编制本区域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和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点)规划进行建设,不得超过湿地的环境容量。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景观、游览和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造型、色调、高度等,应当与湿地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湿地周边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第十一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第十二条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从事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不得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欺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旅游者消费。第十四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第十五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设置停车场、旅游咨询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限标牌、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十六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旅游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提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景区(点)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旅游容量应当在景区(点)和媒体公告。

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旅游流量控制标准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禁止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旅游中它说东北松花江是指哪?

松花江很长,在黑龙江和吉林都有流过,要是你走长白山那边的行程的话如果有个松花江天下第一漂,是指的在松花江支流上的一个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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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旅游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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